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215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債 務 人 蔡沁瑤 住嘉義縣○○市○○路0號之11四樓
居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育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嘉義縣○○鄉○○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