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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學成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澄賓  住○○市○區○○街00號3樓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景妹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投保等資料憑證,惟相對人等均設籍嘉義市○區○○街00號3樓1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