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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7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9號5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漢欽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文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九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
  業部之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