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42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前峰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鄉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鄉邦土木包工業有
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建成分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高
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右昌分社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
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中山區、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