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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7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指
            定送達地址)           
債 務 人 王瑜翎即王麗媛即王叔芬即王淑芬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並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31-43樓,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