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31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汐止區大同路一段237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曾懷生 住彰化縣○○鄉○○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彰化縣○○鄉○○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於113年6月28日自該第三人退保,無執行實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