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3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6至20樓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郭鄭桂桃 住金門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黃照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郭鄭桂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郭鄭桂桃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郭鄭桂桃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郭鄭桂桃之住所地係金門縣,依法應屬臺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