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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599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若盈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莊玉燕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國祥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莊玉燕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上揭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