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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請人即債  莊嘉文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珉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收受通知,加計在途期間至遲應於同年12月26日表示意見,但其陳報狀於114年12月29日始到達本院,已逾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本條例第68條規定,更生不影響有擔保之債權人之權利),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68條、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56063
 2.30%
   1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4824
 2.24%
   10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54256
10.41% 
   5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1050
 0.45%
   21
連線商業銀行
  45238
 1.85%
   8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19950
25.38%
  1223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792005
32.42%
  1563
創鉅有限合夥
  98570
 4.04%
   195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89228
 3.65%
   176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4219
 3.04%
   146
走著瞧金融科技公司
  23380
 1.16%
   56
合迪公司
  319010
13.06%
   630
債權總額
2,442,793
每期金額
  4,820
清償成數
約14.21%
還款總額
 347,04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2.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