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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請人即債  陳芷淇
務人               


代  理  人  陳柏乾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7號裁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自願繳納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