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聲請人即債 李姵穎
務人
代 理 人 余岳勳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仲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鄢 駿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美元2萬8,418元,折合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89萬904元、債務人繼承而公同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8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債務人應繼分部分之價額148萬7,467元、前繳納之必要費用5,000元,此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凱基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函文、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89萬904元、系爭房地債務人應有部分交易價額148萬7,467元、前繳納之必要費用5,000元,因未支出變賣程序費用,故而轉為案款一併分配予債權人,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