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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文進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原為要保人之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存款加總不足千元,扣除解繳手續費後所剩無幾,認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原為要保人之安聯人壽保單,經本院行使撤銷權終止該保險契約所得新臺幣426,01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