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請人即債 張富銘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鄭俊彥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197-ETX號(按資產表誤繕為179-ETX號併予更正)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09年7月出廠)乙輛、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9,078元、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張正助(民國113年5月3日歿)所留遺產應繼分1/4價額43,238元,有債務人陳報狀、機車行照、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暨所檢附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稽。其中機車車齡近16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9,078元、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張正助所留遺產應繼分1/4價額43,238元,合計52,31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