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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衙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汽車1輛、存款、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保單1張(其他保險契約無保單解約金)、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1張,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投保,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5年認無變價實益,且債務人陳報已報廢回收、查牌照狀態為逾檢註銷,現實上已不存在無法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安達人壽、友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存款新臺幣(下同)12,922元、安達人壽保單解約金86,486元、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3,06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