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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志中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29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本院於114 年7月8日函知各債權人,就債務人無清算財產供變價分配,各債權人於合法收受通知後並未具狀表示反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