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志中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29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本院於114 年7月8日函知各債權人,就債務人無清算財產供變價分配,各債權人於合法收受通知後並未具狀表示反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