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請人即債 賴重仁
務人
代 理 人 李榮唐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內容,無有可在本程序處分分配實益(詳見本院114年9月17日通知),本院經查現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聲請人前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均應於本程序分配,顯係混淆本條例第98條規定之清算財團財產,與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因無證據顯示債務人有隱匿聲請前2年間部分可處分所得之事實,無得於清算程序處理,僅屬日後免責審核時是否計算入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可處分所得,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