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相  對  人  林侃育  

關  係  人  許世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許世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及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5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24日邀同關係人許世賢及債務人蔡晴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同借用1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大順 

    
244

1607.07   
10000分之578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498
大順段2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9層樓房  
一層:62.95
二層:121.07
騎樓:63.33
地下層:149.01
合計:396.36
陽台:
3.75
平台:
3.19
全部  
覺民路553號
備註:共有部分:大順段1546建號2,181.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