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0,157,95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
二、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如無法提出請更正請求金額(①提出對帳單6,348,331元之請求依據,對帳單並無案外人蘇玉婷之簽章②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正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所提供之支票蓋章為黃冠綸非本件相對人陳秋水、案外人蘇玉婷)。
三、釋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為高雄市○○區000地號暨其上4026建號與其他附件土地為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暨其上381建號不同是否誤附,並提供正確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