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浩誠、張瓊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暨其上2518、2539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被繼承人張瓊文(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張瓊文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張瓊文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五、陳明本件確切之相對人為誰,若有變更,並應提出變更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