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端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695、696、71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案外人謝明秀、林亞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案外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