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楊世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艷芳、曾佑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易艷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二、被繼承人曾進林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曾進林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曾進林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