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林冠佑
張均愷
羅可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6950建號之信託專簿影本。
三、案外人阮仲烱、阮馨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案外人瀚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