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育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創光開發有限公司之名字是否為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抵押物非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