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有銘(原名:張元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851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表明創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抵押物非創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案外人許惠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