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敬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38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釋明附表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全部與附件10000分之110不同是否為誤載。
四、釋明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權利人為大眾業銀行與台端之關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