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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昱霖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昱霖於民國113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加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5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案外人加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22日向簽發,面額6,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1月6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建豐
   
897-3

605

100000分之2211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166
三民區建豐段897-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四層:75.26
合計:75.26
陽台:10.47

全部
覺民路608號4樓
備註:共有部分:建豐段2206建號,2,806.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91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0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