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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新信速汽車材料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