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胡麻筒子建工店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二、表明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之名字是否為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抵押物所有人為呂威緣,而非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所有,聲請人以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