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75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陳志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宇倢企業有限公司)、吳沛潔、陳禹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宇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宇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