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玉萍即池府食堂、李秀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5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86,345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750元,僅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池府食堂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