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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9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三、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