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鄭仲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2、本件原法定代理人鄭仲芸業於民國114年9月28日死亡)。
三、請撤回對鄭仲芸之聲請(已於民國114年9月28日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