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04號
聲 請 人 盛世天下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祖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億富資金交易所與盛世天下國際網路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查系爭82紙本票受款人欄上下並列記載億富資金交易所、盛世天下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