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61號
聲 請 人 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綺庭即晟星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晟星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二、釋明晟星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王之閎是否為誤載(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晟星工程行之負責人為張綺庭)。
三、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