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761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群物業有限公司、業豐不動產有限公司、龔群文、龔浚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委任狀。
二、相對人豐群物業有限公司、業豐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