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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82號
聲  請  人  融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倫  
非訟代理人  陳約任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凡萱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3,888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70,416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記載票據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