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燁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伊展、燁穏企業有限公司、燁瑩企業有限公司、蔡崇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燁瑩企業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
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燁瑩企業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燁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燁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