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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32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尚翔、曾珈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蕭尚翔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於本票簽發已同意相對人發票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