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1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麒名、余小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余小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