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與相對人余語彤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79,352元,到期日為113年12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24,91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
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由發票人簽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