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智穎即鴻定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票面金額7,172,500元與聲請狀所載7,172,000元不同,是誤載或附錯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鴻定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