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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通知其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