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聲請人就一審部分敗訴提起附帶上訴,其餘敗訴部分(即駁回原告如二審判決附表一欄項次四之請求)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8,724元【計算式:9,311×1,761,575/1,880,007=8,7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50,587元【計算式:59,311-8,724=50,587】,第二審訴訟費用為70,006元【計算式:68,176+1,830=70,006】,合計為120,593元【計算式:50,587+70,006=120,593】,依確定判決主文所示分擔比例,應由相對人負擔9/10即108,534元【計算式:120,593×9/10=108,534,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負擔12,059元【計算式:120,593-108,534=12,059】,故聲請人共應負擔20,783元【計算式:8,724+12,059=20,783】。
三、聲請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21,865元,而應負擔20,783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2元【計算式:21,865-20,783=1,082】。
備註:
一、聲請人一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80,007元【計算式:1,761,575元(年終獎金352,315元×5年)+118,432元=1,880,007元】。
二、聲請人附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8,432元(見二審卷第3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