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林王秀蘭
被 告 林雪芳
游東龍
游登傑
陳游智雲
游麗玉
徐碧珠
徐碧琴
徐憶宗
徐碧圓
徐碧峰
游欣學
游陳金花
游慧眞
游尊清
蔡孟淳
游燿彰即游東儒之繼承人
游燿賓即游東儒之繼承人
游承翰即游東儒之繼承人
游靖慧即游東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