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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被      告  太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廠房之古董乙批及高空作業車,經查被告太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亦具狀聲請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