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7萬9,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0,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