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進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雖已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再行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