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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邱○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博  
            李雅婷  
原      告  蔡○蓁  
法定代理人  蔡德賢  
            林韋伶  
被      告  邱繼德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