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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邱○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博  
            李雅婷  
原      告  蔡○蓁  
法定代理人  蔡德賢  
            林韋伶  
被      告  邱繼德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