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邱○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聖博
李雅婷
原 告 蔡○蓁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德賢
林韋伶
被 告 邱繼德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