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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王宸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宸螢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4年4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3頁)、中信銀行陳報狀(卷第221-26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1-25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125-12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1-1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43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7-31頁)、信用報告(卷第33-49頁)、戶籍謄本(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1-52、131-132、475-47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39-34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3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3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7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81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309-315、479-487頁)、存簿(卷第55-79、345-377頁)、薪資袋(卷第433-459頁)、艾亞邑企業社陳報狀(卷第203-205頁)、元新眼科診所陳報狀(卷第183-185頁)、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68-175頁)、鄰好西醫診所陳報狀(卷第189-193頁)、薪資明細單(卷第319、461、495頁)、收入切結書(卷第523-525頁)、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函(卷第517-519頁)、優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497-501頁)、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函(卷第271-291頁)、聲請人114年9月17日及12月15日陳報狀(卷第429-430、521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397-422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優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35,645元(計算式:106,934÷3=35,64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899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卷第13頁),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81-85頁)、與房東對話擷圖(卷第327-337頁)為證。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8,899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5,64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8,899元後,剩餘16,746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796,037元(卷第197-201、209-269、293-302、383-385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228,575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年【計算式:(1,796,037-228,575)÷16,746÷12≒7.8】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89,567元
(卷第21-23、125-129頁)

112年度
316,767元
113年度
345,721元
2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880元、美元7176.16元

①美元部分以聲請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31.59計,折合新臺幣226,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112年12月19日、113年12月19日各領生存保險金美元560元。
(卷第463、397-422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艾亞邑企業社工作收入
(卷第203-205、433-459頁)
112年4月至12月
237,230元
113年1月至8月
236,861元
2
元新眼科診所工作收入
(卷第183-185頁)
112年5月1日至5日
566元
3
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168-175頁)
112年9月13日至10月31日
28,237元
4
鄰好西醫診所工作收入
(卷第189-193頁)
113年10月7日至31日
19,301元

5
多那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51-52、355頁)
112年12月20日至113年8月1日
106,301元
6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131-132、349頁)
114年2月26日至4月12日
38,085元
7
東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429頁)
114年5月至7月
63,438元
8
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517-519頁)
114年6月23日至7月2日
7,699元
9
優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499-501頁)
114年8月至10月
106,934元
10
出售泰達幣由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存入款項
(卷第75頁)
112年5月8、15日
29,000元
11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卷第71頁)
112年4月1日
6,000元